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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要账公司关于债务抵押等相关解释

2017/6/4 16:14:47      点击:

湖州要账公司关于债务抵押等相关解释

倘若债务人尚存在其他债权人,而债务人除去该不动产之外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清偿,那么要求配合办理抵押登记是否会对其他债权人造成利益侵害呢?或者换种方式提问,甲之要求是否会因具有排斥其他债权人债权行使而遭受司法机构之反对呢?即其是否具有主观恶意,故意独占所涉不动产企图优先受偿呢?可以说甲要求乙配合履行抵押登记义务实则为依据抵押合同所行使之权利,首先其在主观上并不具有恶意,即不具有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之目的。其次其抵押权虽未经设立登记而生效,然其于登记簿中却存在“登记之假象”,此种登记公示效力足以使得其他第三人包括其他债权人亦产生一种假象。再者,甲之抵押权未经登记之原因盖因登记之第三方之原因,非因自己主观未行使权利,而乙之抗辩亦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其知悉后一抵押权未经登记而生效,其具备一定程度上之恶意。“权利之行使,是否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应就权利人因行使权利所能取得之利益,与他人及社会因权利之行使所受之损失湖州讨债公司,比较衡量定之。倘其权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极少,而他人及社会所受损失甚大者,湖州要账公司非不得视为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此乃权利社会化之基本内涵所必然之解释。”①此处利益之平衡比较即为权衡权利人之主观恶意之标准,而此处抵押权人甲行使权利所能获得之期待利益当然非小于他人损失,故而不应认定其具有恶意。然而此种判决和权衡也仅能在乙不予配合甲办理抵押登记时,甲一方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配合时由司法机构作出判断。倘若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提出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对于是否有损其他债权人利益之问题,以及申请人是否存在相互勾结,主观恶意之判断并非登记机构之义务,故而登记机构只需履行其合理审慎之审核义务,就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申请办理登记即可。倘若仅有甲之一方提出申请,应据以其不具备单方申请条件而予以拒绝,而甲也只能申请司法救济,在获得法院支持以后,据以相关协助执行文书提交抵押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