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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要债公司品读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与理解

2017/6/9 15:00:16      点击:

湖州要债公司品读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与理解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根据保证人是否参与新贷、旧贷的情形,实践中可以作以下三种情形的区分适用:
1、旧贷与新贷均有保证人,且保证人为同一人。此情况下,在保证合同订立的意思表示上,可以推定保证人对以新贷还旧贷的事实为明知;在新贷保证合同是否加重保证人责任的实体问题上,由于借款人用新贷款偿还了旧贷款从而免除了保证人对旧贷的保证责任,因此保证人针对新贷款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没有加重其负担,不构成对保证人的利益的损害。因而,主流的观点认为:保证人无论是否知晓债权人与债务人借新还旧,均应承担对后一份贷款的保证责任。当然,有没有例外?我认为应当存在例外,也就是有证据证明保证人对以新贷还旧贷不明知且作出专门排除声明的,应当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湖州要账公司
2、旧贷与新贷的保证人不是同一人。此情况下,新贷保证人如果不知道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借新还旧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对于新贷的保证人而言存在两个明显得问题:一是从保证合同订立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而言,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未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下串通实际变更主合同的贷款用途,诱使保证人作出错误的保证意思表示;二是从保证责任最终承担的实质正义而言,实践中,以新贷还旧贷往往是债务人已经陷入经营困境,保证人在这种情况下承担保证责任有违公平。
3、旧贷没有保证人而新贷有了保证人。此情况下,与上述第二种情况相雷同,不再赘述